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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
【时间:2016-12-11 】 【来源:区教委】【字号:    

 

职权编号

C0100100

职权类别

行政处罚

职权名称

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

实施主体

通州区教育委员会

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七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处罚种类

没收违法所得

执法流程图

此处链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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